主旨: 函轉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得否依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核予公假研習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9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5021號函辦理。
二、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7項規定,教育部訂定發布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請假辦法)。請假辦法第3條規範教保服務人員之請假規定,依其適用或準用及請假辦法規定辦理。復依請假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第三條第四款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給予公假;其期間由幼兒園或學校視實際需要定之:...五、因教保或研究需要,經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進修、研究,每週在八小時以內。」爰公立幼兒園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其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進修、研究之公假事項,依前開規定辦理。
三、 另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進修、研究,係指教師在國內、外學校或機構,修讀與職務有關之學分、學位或從事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爰教師之進修、研究包含與職務有關之研習、專題研究等活動。
四、 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進修、研究,得否包含研習活動一節,參酌前開獎勵辦法針對教師之進修、研究業含括研習之規定,爰請假辦法第5條第5款所定利用部分教保服務時間進行進修、研究,得包含與職務有關之研習活動,惟仍須以幼兒園、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主動薦送、指派或同意及以不影響園務推動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