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教保員未向學校申請進修嗣後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及薪資支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主旨: 有關教保員未向學校申請進修嗣後取得較高學歷得否改敘及薪資支給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76257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101年8月10日臺國(三)字第1010138735號函函釋略以:「…旨揭人員係以所具學歷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及契約支薪,爰如在職取得較高學歷,得申請改依新學歷同級別標準支薪及辦理契約變更事宜,並於契約明定生效日,至其生效日,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補充規定明定。」是以,教保員以所具學歷之級別支薪,如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得申請改依新學歷同級別標準支薪,教保員未向學校申請進修嗣後取得較高學歷,仍得依規定辦理改敘事宜。其薪資支給方式,以原依學士學歷第2級支薪者為例,於取得碩士學歷後得申請改依碩士學歷第2級支薪。
三、 復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辦法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第11條規定:「幼兒園或學校應與進用人員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契約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三、契約期間工作報酬及給酬方式。四、其他必要事項。」同法第2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援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勞雇權益應依勞僱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本辦法、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教保員進修未向學校申請一節,應視其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相關規定,就其違反規定之情形予以適當之處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76257號函辦理。
二、 依據教育部101年8月10日臺國(三)字第1010138735號函函釋略以:「…旨揭人員係以所具學歷依『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薪資支給基準表』及契約支薪,爰如在職取得較高學歷,得申請改依新學歷同級別標準支薪及辦理契約變更事宜,並於契約明定生效日,至其生效日,得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補充規定明定。」是以,教保員以所具學歷之級別支薪,如在職期間取得較高學歷,得申請改依新學歷同級別標準支薪,教保員未向學校申請進修嗣後取得較高學歷,仍得依規定辦理改敘事宜。其薪資支給方式,以原依學士學歷第2級支薪者為例,於取得碩士學歷後得申請改依碩士學歷第2級支薪。
三、 復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辦法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教育部依上開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第11條規定:「幼兒園或學校應與進用人員訂定契約;其契約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契約進用人員之權利義務。…三、契約期間工作報酬及給酬方式。四、其他必要事項。」同法第21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援上,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其勞雇權益應依勞僱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本辦法、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有關教保員進修未向學校申請一節,應視其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相關規定,就其違反規定之情形予以適當之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