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得否在外兼職兼課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主旨: 有關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得否在外兼職兼課疑義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51256號函辦理。
二、 教保服務人員兼職兼課是否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應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一節,所稱專任人員係指依據幼照法及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編制內人員,不包含以特約、兼任方式配置之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不因兼職兼課影響其為專任人員之身分,爰未違反幼照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
三、 幼照法第2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第25條規定略以:「(第1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專任園長…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第3項)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第4項)…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第5項)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項)…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及僱用之人員…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以,教保服務人員(含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得否在外兼職兼課,依其所適用之規定辦理。
四、 教育部93年8月18日台技(三)第0930100849號函函釋略以:「教師於服務學校以外之學校兼課時數,每週以四小時為限,並應依請假規則辦理。…專任教師於報經學校同意與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得於服務學校以外地點兼職、兼課…然學校亦應定期檢討評估教師兼職兼課後之教學品質,以符本部放寬教師兼職兼課之意旨。」另教育部依據幼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本辦法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其勞僱權益依本辦法、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本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四、未經園(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2年9月15日(82)台勞動一字第55646號函函釋:「勞工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惟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發生時,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之。」
五、 援上,教育部參酌相關函釋及規定,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人員於上班時間內,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報經園(校)長同意,得於服務園(校)以外地點兼職兼課,且以每週4小時為限,未經園(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職兼課者,依本辦法第16條規定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至上班時間外兼職兼課情形,勞基法相關規定並未禁止,惟為確保教保服務工作順利運行,若兼職兼課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各園(校)可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依規定懲處之。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4年7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040051256號函辦理。
二、 教保服務人員兼職兼課是否違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幼兒園應置「專任」教保服務人員一節,所稱專任人員係指依據幼照法及幼兒園行政組織及員額編制標準之規定編制內人員,不包含以特約、兼任方式配置之人員,教保服務人員不因兼職兼課影響其為專任人員之身分,爰未違反幼照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
三、 幼照法第2條規定略以:「…教保服務人員:指在幼兒園服務之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第25條規定略以:「(第1項)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設立之公立幼兒園其專任園長…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校長之規定。(第3項)公立幼兒園編制內有給職專任之教師…準用公立國民小學教師之規定。(第4項)…原公立托兒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及依雇員管理規則僱用之人員…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辦理。(第5項)公立幼兒園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以外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以契約進用;其權利義務於契約明定;其進用程序、考核及待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項)…原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聘用及僱用之人員…依其原適用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是以,教保服務人員(含園長、教師、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得否在外兼職兼課,依其所適用之規定辦理。
四、 教育部93年8月18日台技(三)第0930100849號函函釋略以:「教師於服務學校以外之學校兼課時數,每週以四小時為限,並應依請假規則辦理。…專任教師於報經學校同意與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得於服務學校以外地點兼職、兼課…然學校亦應定期檢討評估教師兼職兼課後之教學品質,以符本部放寬教師兼職兼課之意旨。」另教育部依據幼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發布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依本辦法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其勞僱權益依本辦法、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本辦法第16條規定略以:「契約進用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四、未經園(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課兼職。」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為勞動部)82年9月15日(82)台勞動一字第55646號函函釋:「勞工固可於正常工作時間外兼職,惟若兼職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時,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至於兼職是否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發生時,應於個案中具體客觀認定之。」
五、 援上,教育部參酌相關函釋及規定,公立幼兒園依勞基法以契約進用人員於上班時間內,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前提下,報經園(校)長同意,得於服務園(校)以外地點兼職兼課,且以每週4小時為限,未經園(校)長同意,擅自在外兼職兼課者,依本辦法第16條規定年終考核不得考列甲等;至上班時間外兼職兼課情形,勞基法相關規定並未禁止,惟為確保教保服務工作順利運行,若兼職兼課影響勞動契約之履行,各園(校)可於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訂定具體、適當之處罰條項,依規定懲處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