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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及代理教保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主旨: 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幼兒園教師職前曾任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及代理教保員年資得否採計提敘薪級乙案,請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2年12月31日臺教授國字第1020136399號函辦理。
二、 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辦法所稱契約進用人員,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立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附設幼兒園,於本法施行後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及其他人員。」
三、 復查教育部79年5月15日台(79)人字第22064號函規定略以:「曾任各級政府設立之托兒所教保人員,服務當時如已具幼稚園教師資格,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稚園教師時,得每滿一年提敘一級支薪,並應受本職最高薪之限制。」次查教育部85年4月13日台(85)人(一)字第85024230號函規定,教師職前年資之採計,凡原規定受「本職最高薪」限制者,均修正為受「本職最高年功薪」之限制。
四、 另查教育部85年7月27日台(85)人(一)字第85051179號函規定:「現職教師如有未經採計提敘之年資,其低於目前所敘薪級者,應認定為『職務等級不相當』,不得辦理提敘」。
五、 教育部79年7月27日台(79)人字第36184號函規定,國小附設幼稚園教師曾任市立托兒所代理保育員,該職務係職務代理人,該項年資目前尚未納入教師敘薪年資採計範圍,據上,有關代理教保員年資,目前查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六、 綜上,審酌各類型人員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薪級條件,為配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曾任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教保員,於任職當時已具幼兒園教師資格,任職經歷經主管機關核備有案,職務等級相當且服務成績優良者,其服務年資於轉任公立幼兒園教師時,該職前年資得在本職最高年功薪範圍內每滿1學年採計提敘薪級1級,至代理教保員年資,目前查無得採計提敘薪級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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