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進用之職務代理人員續聘疑義一案。
主旨: 函轉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所進用之職務代理人員續聘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02693號函。
二、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教育部發布施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約進用辦法)及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請假辦法)。契約進用辦法第4條定有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契約進用人員公開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其原有職務之規定。復依請假辦法第8條規定,幼兒園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時,應建立代理制度,其職務代理及其相關規定,依幼照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1條及契約進用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勞雇權益及職務代理規定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契約進用辦法、請假辦法、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查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1年4月12日勞動二字第0910017954號令釋略以,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基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惟前開定期契約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應以所代理職務之原有工作內容為限,若雇主有指派其從事代理職務以外之工作時,則屬從事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四、 本案經請勞動部105年9月5日勞動關2字第1050127451號函釋略以,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於寒暑假期間本有協助園務行政及教保服務業務之必要,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而以定期契約僱用之職務代理人員,自應依據上開說明,代理該名育嬰留職停薪教保員所從事之原有工作,當即包括寒暑假期間之工作。又公立幼兒園於該職務代理人員之定期契約期限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公立幼兒園若認為寒暑假期間無接受渠等人員提供勞務之需求,須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所定事由之一,始得提前終止契約,以保障替代人力之工作權益。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1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02693號函。
二、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教育部發布施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約進用辦法)及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請假辦法)。契約進用辦法第4條定有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契約進用人員公開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其原有職務之規定。復依請假辦法第8條規定,幼兒園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時,應建立代理制度,其職務代理及其相關規定,依幼照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1條及契約進用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勞雇權益及職務代理規定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契約進用辦法、請假辦法、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查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現改制為勞動部)91年4月12日勞動二字第0910017954號令釋略以,適用勞基法之勞工依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基法第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雇主得與其簽訂定期契約。惟前開定期契約勞工所從事之工作,應以所代理職務之原有工作內容為限,若雇主有指派其從事代理職務以外之工作時,則屬從事有繼續性工作,依法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四、 本案經請勞動部105年9月5日勞動關2字第1050127451號函釋略以,如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於寒暑假期間本有協助園務行政及教保服務業務之必要,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而以定期契約僱用之職務代理人員,自應依據上開說明,代理該名育嬰留職停薪教保員所從事之原有工作,當即包括寒暑假期間之工作。又公立幼兒園於該職務代理人員之定期契約期限屆滿前,不得任意終止契約,公立幼兒園若認為寒暑假期間無接受渠等人員提供勞務之需求,須具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及第13條但書所定事由之一,始得提前終止契約,以保障替代人力之工作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