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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仁愛鄉廬山國民小學實驗室場所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一、實驗室一般安全衛生事項

1.任何實驗應明訂操作程序、作業條件及安全衛生注意事項。

2.廢液應予以處理或分類存放,不得傾倒於水槽

3.危害性化學物質應依危害通識規則或環保法令相關規定標示之。

4.化學品應妥善管理。危險物、易燃品、毒性化學物質應存放於指定位置,有害廢棄物及逾期不用之化學藥品應依規定申報作廢,不得任意棄置。

5.使用化學藥品,應於現場明顯處放置化學物質資料表及緊急洩漏處理設備。

6.實驗室對勞委會列管的特定化學物質,應建立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及危害物清單,危害通識計畫書

7.化學藥品使用後,需放回原處。冷藏化學藥品、樣品之冰箱、冷藏櫃不得放置食品、飲料。

8.烘箱、蒸餾器等加熱設備附近禁放置易燃物及易爆炸化學藥品。

9.可燃性或毒性氣體儲存區應保持良好通風,避免日曬,且周圍二公尺內不得放置易燃、可燃或其他危險性物質。

10.在煙櫃內配製藥品前需先將抽風裝置打開,等三分鐘後再進行作業,且其煙櫃之玻璃窗高度,應低於人員操作時之呼吸帶高度。

11.排煙櫃之風速應定期予以測定,若低於法定值時,需通知製造商維修。

12.排煙櫃內應保持整潔,不可放置與實驗無關之物品。

13.從事任何實驗前,應確認做好安全評估,充分瞭解使用設備之安全狀況及使用藥品之毒性、物性、化性及正確使用方法,並對製程可能發生之中間產物及危害提出預防方法,並採取適當的防護措施。

14.進入實驗室從事實驗時,必要時應配戴必要之個人防護具,如安全眼鏡、安全鞋、防護手套及防毒面具等。

15.在實驗室內操作,應穿實驗衣,必要時須穿手套並配戴安全防護鏡及防護口罩。

16.若會產生毒性、腐蝕性蒸氣之作業時,應在抽氣櫃內進行。

17.儀器設備使用後,需關掉電源開關。

18.一切有關實驗課程之安全評估、設備及防護裝置未準備妥善時,不可讓學生進入實驗室。

19.操作儀器、設備或化學藥品若不慎發生意外,應儘速通知校方及安全衛生管理人員處理。

20.實驗室成員均須瞭解滅火器之使用方法,並確知實驗室各項安全衛生設備(如緊急沖淋器、防洩吸收棉、急救箱、個人防護具及逃生口等)之所在位置及使用方法。

二、實驗室廢棄物管理

1.實驗室廢棄物之處理,應依本校實驗室廢棄物之管理辦法處理,不得任意傾倒。

2.所有實驗室中廢棄物平時暫存於合格之儲存容器中,並應事先標示廢棄物種類於容器外,儲存場所應合乎法令規定。

3.不相容之廢棄物,切勿倒入混和棄置瓶中,應另以一廢棄空瓶單獨處理。是否具混和危險性,可查閱物質安全資料表(MSDS)。

4.與酸鹼混和時會產生毒性氣體者,應注意保持其酸鹼值。

5.含有重金屬廢液需另以一空廢液桶收集,且應標明重金屬成分。

6.儲存地點應有嚴禁煙火之警告標示。

三、實驗室環境清潔維護

1.實驗室之環境清潔採輪班制,由值班人員負責實驗室清潔工作。

2.實驗室除放置有關之儀器設備或與實驗有關之器材外,應隨時保持整齊清潔。

3.地板、通道及水槽不可任意堆放雜物,電線不可橫跨通道。另外地板及通道應保持乾燥,不可有濕滑情況。

4.實驗室要隨時保持清潔,垃圾要分別置放(如玻璃瓶),不可與一般垃圾混裝,且需加蓋。

四、實驗室緊急應變措施

1.當化學藥品濺到身上時,應立即用大量清水沖洗乾淨。

2.當化學藥品噴濺到眼睛時,應立即以洗眼器充分沖洗,並送醫治療。

3.當受化學藥品燒傷時,應將傷部泡清水使其減輕疼痛後送醫治療。

4.當化學藥品打翻洩漏出來時,應先做好個人防護,然後再以吸收棉處理,並通知實驗室之負責人及單位主管。

5.當偵測到有氣體外洩時,應立即關閉該氣體鋼瓶。

6.當實驗室發生火災時,應立即關緊氫氣、氧氣及乙炔等易爆鋼瓶,切斷電源,通知實驗室同仁共同滅火,並緊急電話通知消防隊滅火。若火勢太大或發生爆炸,無法以滅火器撲滅時,則應依緊急逃生路線疏散。

五、一般急救原則

1.急救前要確定對傷者或對自己無進一步的危險

2.儘速將患者自高危險區移至安全區。

3.現場急救人員應給予傷患立即性治療,對最急迫的人員給予優先處理,如需要時要毫不遲疑將傷患送往醫院處理。

4.臉色潮紅患者應使其頭部抬高,臉色蒼白有休克現象者,應使其頭部放低。

5.對神智不清醒、昏迷、失去知覺,可能需要接受麻醉者,均不可給予食物或飲料。

6.施行急救時避免閒人圍觀,以免妨害急救工作。

7.要熟練心肺復甦術,以維持傷患呼吸及血液循環。

8.要預防傷患持續受傷,預防休克。

9.要先電告保健中心及環保中心傷害狀況及傷害媒介物質及電話號碼,並請醫生處理。

10.在緊急應變中要瞭解本人在搶救組織中的任務。

11.搶救行動中要以救人為第一優先。

12.要接受主管之命令,實施人員疏散、避難及緊急搶救。

13.實驗室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單位主管或實驗室負責人應即刻命令工作人員停止作業,並使工作人員避退至安全工作場所。

六、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1、各實驗室負責人應充分供應所屬人員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及安全衛生設施,並定期保養、維護及更新安全衛生設施。

2、個人防護具應正確配戴使用,並應保持清潔、自我檢查,保持防護具之性能。

3、如有不堪使用、過期或有安全缺陷之防護具應申請更換或修理,不得再使用。

4、防護具使用者應接受相關訓練課程,瞭解防護具使用及維護方法。

5、工作人員從事搬運、處置、使用刺激性、腐蝕性、毒性物質時,要確實使用手套、圍裙、過腳安全鞋、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安全護具。

6、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工作人員要確實配戴安全帽(繫上顎帶)、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施工架安全網等。

7、當工作人員暴露於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汽、粉塵或其他危害性物質作業場所時,應確實使用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

8、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皮膚而傷害、感染或穿透吸收,而發生中毒之虞時,應使用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

9、.從事電器作業時應確實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10、防護設備應通過國家檢驗合格,不易造成作業行動干擾,且不致造成使用者之不適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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