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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主旨: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自105年1月8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5年1月6日院授主會財字第1051500006號函辦理。
二、 政府採購法增修訂條文業奉總統105年1月6日華總一義字第10400154101號令公布,其中增訂第73條之1條文略以,機關辦理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15日內付款,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30日(詳附件)。
三、 茲因政府採購法第73條之1條文,已明文規定政府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爰「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經檢討後停止適用,嗣機關採購事項相關部分回歸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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