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釋示有關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得否作為解僱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評議決定疑義一案
主旨: 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得否作為解僱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評議決定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03830號函辦理。
二、 本案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幼照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設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以辦理幼兒家長不服幼兒園所提教保服務損及幼兒權益之評議事宜。
三、 基於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成立之目的,係就家長與幼兒園之教保服務爭議評議之,評議決定為申訴有理由者,應請幼兒園就家長訴求另為妥適之處理,申訴無理由者,應予駁回。
四、 前開評議決定係就幼兒家長認為幼兒園有損害其權益情事衍生爭議之協處方式,其訴求對象之主體為幼兒園,如涉及園內人員之聘用、解僱等事項,尚非評議決定之範圍。
五、 綜上,有關人員解僱事宜,應回歸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0月2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03830號函辦理。
二、 本案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39條第1項規定:「幼兒園之教保服務有損及幼兒權益者,其父母或監護人,得向幼兒園提出異議,不服幼兒園之處理時,得於知悉處理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幼兒園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不服主管機關之評議決定者,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訴訟。」爰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幼照法第39條第2項規定設立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以辦理幼兒家長不服幼兒園所提教保服務損及幼兒權益之評議事宜。
三、 基於幼兒園教保服務申訴評議會成立之目的,係就家長與幼兒園之教保服務爭議評議之,評議決定為申訴有理由者,應請幼兒園就家長訴求另為妥適之處理,申訴無理由者,應予駁回。
四、 前開評議決定係就幼兒家長認為幼兒園有損害其權益情事衍生爭議之協處方式,其訴求對象之主體為幼兒園,如涉及園內人員之聘用、解僱等事項,尚非評議決定之範圍。
五、 綜上,有關人員解僱事宜,應回歸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