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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同一園(校)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人員同一年度經甄選轉任為其他職別之契約進用人員,是否需辦理年終考核及晉薪疑義一案

主旨: 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同一園(校)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人員同一年度經甄選轉任為其他職別之契約進用人員,是否需辦理年終考核及晉薪疑義一案,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1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15165號函辦理。
二、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5項規定,教育部發布施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第12條規定略以:「(第一項)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之薪資支給基準,規定如附表。...(第二項)前項以外契約進用人員之薪資,各園(校)得依其擔任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應具備之知能條件,自行議定,並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基本工資。(第三項)幼兒園新進用之契約進用人員,其職稱為教保員者,依其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職稱為助理教保員者,依其職稱之薪資第一級給付;其為護理人員及社會工作人員者,依其所具證書,分別以各該薪資第一級給付。...」
三、 復依本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考核;任職未滿一學年者,次學年仍留原薪。」
四、 再依教育部105年9月26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99807號函釋略以:「...有關同一園(校)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助理教保員』於同一年度經甄選轉任為契約進用『教保員』是否需辦理年終考核及晉薪疑義一節,依本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辦理年終考核。基於該契約進用人員僅職務別改變,服務年資並未中斷,爰辦理年終考核,應無疑義;惟其晉薪部分,仍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依教保員學歷之薪資第一級給付。」
五、 有關同一園(校)公立幼兒園之契約進用人員同一年度經甄選轉任為其他職別之契約進用人員,是否需辦理年終考核及晉薪疑義一節,依本辦法第15條第3項規定,契約進用人員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辦理年終考核。晉薪部分,契約進用人員(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社會工作人員及護理人員)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之薪資第一級給付;至其餘契約進用人員依本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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