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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參加參訪研習時得否投保意外險,及其是否為比照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一案

主旨: 函轉教育部釋示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參加參訪研習時得否投保意外險,及其是否為比照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105年11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122274號函辦理。
二、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25條第5項及第7項規定,教育部發布施行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以下簡稱契約進用辦法)及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請假辦法(以下簡稱請假辦法)。契約進用辦法第4條定有契約進用人員依相關規定請假、留職停薪期間,或因契約進用人員公開甄選作業尚未完成期間,以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規定簽訂定期勞動契約之人員,執行其原有職務之規定。復依請假辦法第8條定有幼兒園於教保服務人員請假時,應建立代理制度之規定。是以,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之勞雇權益及職務代理規定依勞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契約進用辦法、請假辦法、勞基法、勞工請假規則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另查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教育人員比照本辦法發給慰問金。再查銓敘部105年8月8日部退伍字第1054130902號書函略以,依本辦法第3條及第7條第1項等規定,參加非屬文康旅遊活動之參訪研習,乃從旁參觀訪問或研習相關知識技能,非屬執行職務,爰機關學校得否再為參加該等活動人員投保意外險,端視相關人員是否係經機關學校指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如非經指派公差,僅係單純參加該等活動者,以渠等不具因公情事,不得依本辦法發給慰問金,自非本辦法限制投保意外險之對象。
四、 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是否為得比照本辦法之適用對象一節,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0月19日函釋略以,本辦法適用與比照適用對象係延續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係指原辦法)之適用對象範圍,故不論編制內外之人員,凡屬執行公務發生事故致傷殘死亡,均宜納入適用對象範圍。本案考量整體照護與實質照護之原則,並符合本辦法規範對象之意旨,渠等為本辦法第10條第1項第3款所列『教育人員』之範疇。
五、 至有關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代理教師參加參訪研習時得否投保意外險一節,因涉渠等是否係經機關學校指派公差,執行一定之任務,仍請本權責查明認定後,依銓敘部105年8月8日前開函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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