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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事宜。

主旨: 有關公教人員曾服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事宜,請依說明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105年12月5日總處培字第1050061171號函辦理。
二、 查人事總處103年10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30049800號函釋示略以,公教人員曾服義務役、替代役及志願役軍職年資,准予併計頒給服務獎章;惟志願役年資因得依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核頒忠勤勳章,仍須以其獲頒忠勤勳章後之積餘年資(含未達獲頒忠勤勳章之年資)為限;又依獎章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服務成績優良意旨,上開軍職年資如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受懲罰,應不予採計,先予敘明。
三、 嗣人事總處審酌陸海空軍懲罰法有關懲罰種類與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有別,為避免衍生各類人員及不同制度間權益衡平對照之困擾,增加行政作業複雜度,爰修正有關軍職年資併計請頒公教人員服務獎章之認定基準及辦理方式,說明如下:
(一) 有關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部分:
1、 年資計算:依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
2、 採計條件:需服役期間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服役期間如受有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則該受處分年度不予採計。
(二) 有關各種役別年資併計規定部分:
1、 義務役、志願役、一般替代役、研發替代役之第1階段及第2階段與國民兵:服役期間如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准予併計請頒服務獎章;惟曾服志願役且已核頒忠勤勳章之年資,應予扣除。
2、 研發替代役第3階段:因與用人單位具僱傭關係,屬契約僱用性質,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保險條例及勞工退休金條例等規定支薪、參加保險及發給退休給與,與一般軍職人員性質有別,不予併計年資請頒服務獎章。
(三) 有關軍職年資查證作業部分:
1、 為查證請頒人員是否曾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服務機關人事機構可參考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之查詢結果,或由當事人簽具切結書,如於事後發現所核年資有不得採計致核頒等次有誤,或未合頒給條件之情形,應即辦理服務獎章註銷及獎勵金追繳事宜。
2、 免予查證情形:為簡化行政作業,公教人員請頒服務獎章如併計其軍職年資並不影響請頒等次者,服務機關得免予查證該段軍職年資,並於「服務獎章線上請頒及檢核系統」註記。
(四) 有關法令修正從新從優適用原則部分:
1、 各機關學校目前經本府依人事總處103年10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30049800號函核頒服務獎章之案件,基於維持法安定性並兼顧當事人權益,除依前揭認定基準可改請頒高一等次服務獎章(或原未達服務獎章頒給條件而依規可獲頒者),應向本府申請註銷原案重新核頒外,其餘不再變更。
2、 103年10月16日以後核定之公教人員退休(職)、資遣、辭職或死亡案,其曾任軍職年資尚未依人事總處103年10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30049800號函核頒服務獎章者,基於法令從新從優適用原則,是類人員之軍職年資併計請頒服務獎章事宜,依前揭認定基準辦理。
四、 檢附說明一函與「軍職年資併計請頒公教人員服務獎章切結書(參考範例)」各1份供參。
五、 另有關前揭人事總處103年10月16日總處培字第1030049800號函,自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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